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81执16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全,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雪彬。
关于**全与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黔0522民初56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书,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须支付**全工程款197634.37元。后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受疫情的影响且经申请人同意,故暂未对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
2、向被执行人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在被执行人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调查。冻结了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微信,申请人请求法院对上述存款不予扣划但继续冻结其银行账户。执行中查明: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未结算工程款,但该笔工程款需待2022年年初工程决算后才能支付,我院已依法扣留、提取了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72836元。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贵C×××**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贵C×××**号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已经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予以查封,申请人对于查询到的财产均请求不予处置。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除此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向被执行人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81执16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中鑫
审判员 张 凯
审判员 王 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