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胡民、邯郸市山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80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西关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耿瑞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伟,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森,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磁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邯郸市山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富强路9号(滨洋公司院内)西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付海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宏伟,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磁县。

再审申请人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邯郸市山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宏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民终2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牛世红

审 判 员 李京山

审 判 员 邢成思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贾玲玲

书 记 员 聂文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