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528执恢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西关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耿瑞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轮候冻结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土地系划拨土地,根据规定正在与宁晋县国土资源与规划局评估、拍卖事项,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冀0528执恢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杨宏召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莉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