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528执恢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被执行人: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凤凰镇西关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耿瑞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朗杰小,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朗杰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528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朗杰小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朗杰小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朗杰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将***、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朗杰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耿瑞华、朗杰小限制高消费,并于2022年4月24日决定对***、朗杰小、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瑞华拘留15日。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2022年1月24日***履行执行款4000元,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划拨被执行人朗杰小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139元,均已通过执行案款系统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晋县房产证号为宁城房字第3××2号、土地证号为宁国用(2003)第0××9号的不动产一处,期限为三年。本院通过对***、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朗杰小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公积金信息、保险情况进行传统查询和网络查控,并向***、朗杰小住所地村委会调查其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强制执行措施后,共执行到位7139元,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全部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已将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杨宏召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莉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