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民初2163号
申请人: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西关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耿瑞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
被申请人:***,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申请人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建工公司于2021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814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建工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工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814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61元,由申请人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石迎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