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执11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凤凰镇西关街**。

法定代表人:耿瑞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昌栋,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被执行人:郎杰小,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晋建工集团)、郎杰小、苏昌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212.0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宁晋建工集团、苏昌栋、郎杰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上述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宁晋建工集团、苏昌栋、郎杰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宁晋建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苏昌栋、郎杰小限制消费。本院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宁晋建工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苏昌栋、郎杰小拘留十五日,因未发现其三人下落,暂未实施拘留。本院以100212.01元为限额,冻结了上述三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划拨苏昌栋、郎杰小银行存款共计7569.88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宁晋建工集团、苏昌栋、郎杰小的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保险、证券、公积金、网络资金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杨宏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莉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