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528执恢2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西关街**。
法定代表人:耿瑞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轮候冻结银行账户,双方当事人正在执行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528执恢2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杨宏召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