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执1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西关街**。

法定代表人:耿瑞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冀0528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退还**投标保证金280000元,给付**保全申请费2120元、保函费9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94元、执行费41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冀0528执1125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决定将被执行人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冀0528执1125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拘留15日。另,已划拨被执行人存款3230.85元,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进行了调查,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向被执行人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杨宏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裴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