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民初2345号
原告:詹江,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告:东营市黄河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沂州路金水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2127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詹江与被告东营市黄河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詹江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詹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31.26元,减半收取计7316元,由原告詹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