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骆加新与东营顺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黄河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91民初627号之三
原告:***,男,1974年4月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商河县。
被告:东营顺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中乐路4号1幢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黄河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沂州路金水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营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莒州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营顺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黄河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康树梅
人民陪审员高兴*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洋
书记员袁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