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黄河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91民初2507号之三
原告:东营市黄河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营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东营市黄河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鲍蕾
人民陪审员杨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袁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