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初2507号之四
原告:东营市黄河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营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东营市黄河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营市黄河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黄河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黄河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17元,减半收取计32758.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营市黄河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鲍***
人民陪审员杨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袁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