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执718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大先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51号燕园资源大厦401。
法定代表人:张佳平。
被申请执行人: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怀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吴昊,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057万元及相关利息。我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已执行0元。
我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0年9月2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7辆,查封期限为2年。因未实际控制车辆,且属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查封到期后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60日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未在登记住所地经营,未在登记住所地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我院现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但是,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14民初54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