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大先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北大先锋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执362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大先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51号燕园资源大厦401。
法定代表人:张佳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大培生(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127-1号216室。
法定代表人:赵海青,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北大先锋科技有限公司与北大培生(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凯锋
审判员  王金鑫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