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大先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北大先锋科技有限公司、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执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大先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151号燕园资源大厦401。
法定代表人:张佳平,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楚风三街3号。
法定代表人:孙林权,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大先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烟台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烟仲字第57号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北大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设备装置款1089229元;被执行人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以10892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支付申请执行人逾期利息153445元及2018年6月21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和其他费用。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8年9月18日,申请人北京北大先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执行(2018)烟仲字第57号裁决书所确定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
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执行,2019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对被执行人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查,本院执行的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为申请人,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2016)鲁06执107、109、110、111、112、113、114、115、116号案件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6月2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执行标的共计856261724.39元。上述案件于2018年恢复执行后,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45号房地产,拍卖所得款329925591.00元用于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贷款后,尚有527936670.39元债权不能清偿。因无可供执行财产,余案于2019年2月28日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经2019年3月19日和2019年11月20日两次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公安部车辆登记机关均无相应资产登记的反馈信息。经传统查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无财产供执行。
截止2019年11月25日,本案尚有未受偿债权本金1089229元及利息和其他费用。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9年11月25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芳东
审判员  高延峰
审判员  林文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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