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晖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绿晖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221民初697号
原告:浙江绿晖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两湖区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B座101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CFL6T6J(1/1)。
法定代表人:朱建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雄、李杨,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金城大道西段人大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44H2NCOU。
法定代表人:潘梦娜,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延晨,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浙江绿晖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浙江绿晖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戴婷婷,被告开封市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延晨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浙江绿晖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雄、李杨,被告开封市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延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绿晖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30000元及利息(以年利率5.78%计算,从2019年10月2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杞县项目售楼处景观苗木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杞县项目售楼处景观苗木工程的承包服务,被告应于工程竣工达到质量要求,办好竣工资料交接手续后支付工程款至已完成工程造价的70%,结算完成且对账确认后28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80%,余20%作为保修金及养护费用,养护期满一年经中间验收合格,返还余款的50%,两年养护期满后,经验收合格返还剩余工程款,不计利息。2019年7月12日,上述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2020年4月22日,原告向被告催缴进度款并要求结算,2020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工程结算审核订单》,确认审定金额为68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7月13日支付50000元,下余630000元至今未支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开封市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的债权有部分不到期债权。原告起诉的工程款数额为全部的680000元,双方合同约定:“结算完成且对账确认后28日内,发包人支付至结算总价的80%,余20%作为保修金及养护费用,养护期满一年经中间验收合格,返还余款的50%,两年养护期满后,经验收合格返还剩余工程款”。2019年9月25日双方原、被告双方签署《工程量确认单》,确认双方认可工程款为680000元,当时应付70%价款,确认后28日内支付80%价款,剩余20%价款为保修金及养护费用。合同约定保修期为两年,原告起诉时保修期未满,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起诉的价款中的20%是不到期债权,原告暂无权起诉。2、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支付上述款项前,承包人必须开具同等数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该条款对按节点支付也做出了相同约定。工程结束后,被告一直要求原告开具发票,原告一直未开具,所以合同约定的被告支付款项的条件未达成,故被告拒绝支付工程款符合双方约定。3、原告应负担保修费用和养护费用,其两项费用应在总价款中予以扣除。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部分绿植死亡,经评估死亡绿植价值为60588元,按照合同约定应由原告承担。另外,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按1000平米/人的数量标准进行养护,养护期间人数达不到,应负担每人每天200元的养护费用。根据合同约定绿化面积为2227米,原告应提供两人养护,而在双方核定工程量后,原告未提供养护人员,故产生的养护费用按每天400元计算两年,合计应为146000元。以上两项共计206588元。4、综上所述,原告应负担工程款473412元,扣除已付的50000元,剩余423412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原告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后,被告愿意付清款项。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9年原告浙江绿晖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开封市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杞县项目售楼处景观苗木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发包方:开封市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方:浙江绿晖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杞县项目售楼处景观苗木工程,工程地点: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金城大道与经一路交汇处,承包景观面积及主要施工内容:售楼处景观,面积约2227㎡,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总承包。2、合同总工期为13日,工程开工日期暂定为2019年5月23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节点工期要求:2019年5月25日之前完成选苗工作,2019年5月28日之前完成乔木种植,2019年5月31日之前完成剩余苗木种植,2019年6月4日之前竣工,最后2天卫生清理及竣工验收。3、付款方式:绿化部分,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办好竣工资料交接手续后支付工程款至已完成工程造价的70%,结算完成且对账确认后28日内,发包人支付至结算总价的80%,余20%作为保修金和养护的费用,养护期限一年经中间验收合格,返还余款的50%,两年养护期满后,经验收合格返还剩余工程款。不计利息。4、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乙方通过自检认为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上述资料后在十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验收,如果乙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验收期顺延。5、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发包人集中交付业主之日起计。绿化:2年(2年内出现草木死亡则无条件更换,延保期2年,延保期从更换之日开始计算)。保修期内更换的苗木,自更换验收通过之日起再保修两年。2020年6月19日,原告浙江绿晖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工程结算审核定单,内容为:“工程结算审核定单工程名称:杞县项目售楼处景观苗木工程建设单位:开封市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浙江绿晖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类型:结算审核合同价(元):680000(陆拾捌万元整)送审数(元)729721审定数(元)680000合计(元)680000审定金额大写(元)陆拾捌万元整建设单位(章):开封市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施工单位(章):浙江绿晖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盖章项目总代表(签字):经办人:李海霞日期:2020年6月19日项目总代表(签字):经办人:日期:年月日”。2020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0元,下余63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
另查明,2021年4月14日,被告开封市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中死亡的绿植数量及价值进行评估,经本院委托,2021年5月21日河南至公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豫至公【2021】价估字第JS0005号价格评估意见书,评估结果为:1、红叶石楠A:未存活2棵;2、红叶石楠B:未存活2棵;3、榉树:未存活5棵;4、紫薇:该3棵已村活;5、红枫B:未存活1棵;6、二乔玉兰:未存活1棵;7、鸡爪槭:未存活1棵;8、金森女贞球B:未存活1棵,以上死亡绿植的价值为60588元。被告开封市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评估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杞县项目售楼处景观苗木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核定单,工程项目催缴函,发票,电子回执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绿晖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杞县项目售楼处景观苗木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浙江绿晖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开封市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30000元的诉讼请求,其中应扣除已死亡绿植的价值60588元,下余569412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办好竣工资料交接手续后支付工程款至已完成工程造价的70%,630000元×70%=476000元,以47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0月23日(原告主张)至2020年7月17日(结算完成且对账确认后28日内);结算完成(2020年6月19日)且对账确认后28日内(2020年7月17日),发包人支付至结算总价的80%,630000元×80%=504000元,以50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7月18日至付清之日。合同约定工程款的20%作为保修金和养护的费用,不计利息。被告开封市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封市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支付原告浙江绿晖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9412元及利息(以47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7月17日;以50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7月18日至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浙江绿晖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原告浙江绿晖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1元,被告开封市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129元;评估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绿晖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义林
审判员  尹秋峰
审判员  李步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