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20民辖2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男,汉族,1980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实际施工人与被借用资质单位间的纠纷,是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提出本案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的理由成立,应裁定移送重庆法院管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安岳县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故,安岳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你院报请理由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