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23民初33号
原告:***,男,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剑阁分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部支路2号-1-2-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