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20民终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支路2号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3970549H。
法定代表人:汪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审被告:安岳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乐西巷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821356310528W。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安岳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7)川2021民初4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岳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7)川2021民初4549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系安岳县体育馆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提交的《建设工程内部管理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错误的;三、讼争工程的结算付款条件不成就,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安岳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是错误的;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五、上诉人申请了《建设工程内部管理合同》上的公章真实性的鉴定,一审法院以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不同意鉴定,违反了法定程序;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和安岳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090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内部管理合同》,约定:一、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建的安岳县体育健身场馆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安岳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交由乙方承包管理,;二、该工程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双方约定该工程按竣工结算总价款(含甲供材料)的2.5%作为甲方的工程管理收益,在第一次拨款时由甲方一次性扣除,剩余工程款全部作为乙方管理收益,乙方自负盈亏,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管理费用,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所有奖惩均由乙方继承;三、甲方派驻现场财务监督代表一人,该代表的工资、电话费、差旅费等由乙方支付;四、业主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全额通过甲方银行账户结算,乙方凭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建安税及各种附加费、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有效票据或者业主方的代扣凭据,经乙方和甲方有关负责人签字后三日内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五、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民事责任均自行承担,工程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六、经甲方同意,乙方只领用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一枚;七、乙方提供一个银行账户用于款项拨付。***在该协议上签字,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字并加盖公章。2011年9月7日,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以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参加安岳县体育场馆建设项目的相关事宜。经过招投标,2011年9月9日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发包人安岳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位于安岳县之间的安岳县体育健身场馆建设项目合同价款为1910000元。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承包人入场拨中选价的30%,主体完成工程量的80%后拨中选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20%,审计结束后拨中选价的10%,余款10%为质保金,质量保证期为一年。所拨付资金指1252700元,不含暂估价和暂列
金657300元。2013年11月5日,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发包人安岳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增加网架工程,网架工程量按财政预算价确定为272万元;二、工程款支付:财政资金到位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进场拨付30%,完成网架工程的80%后拨付30%,余额40%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结算满一年五个工作日内拨付(含质量保证金)。2014年2月10日,双方再次签订附属工程补充协议,约定:一、在原工程的基础上新增沼气池、挡土墙、水沟、消防通道、道路等附属工程;二、所增加附属工程建设、管理及计价方式参照《安岳县体育健身场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09定额取费执行;三、财政资金到位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进场拨付30%,完成附属工程的80%后拨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20%,审计结束后拨10%,余额10%作为质保金,质量保证期为一年,该工程预付款以财政评审价为控制价;四、工程结算金额按照实际工程量最终以审计金额为准,由县财政拨给甲方后支付给乙方。该案工程由原告***实际出资并组织实施,并于2015年6月2日竣工验收合格。2016年11月23日安岳县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将安岳县体育健身馆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定为7525056元,安岳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已支付工程款6616000元,尚欠工程款909056元未支付。另查明,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21日,2013年11月29日更名为重庆华冠体育设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5日再次更名为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2月21日,经合肥皓堂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付款,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温江远洋建材经营部支付材料款309801.87元,2017年6月16日温江远洋建材经营部向原告***的银行卡网银支付29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内部管理合同》约定了项目由***承包管理、***向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5%管理费、***自负盈亏、工程款全额通过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结算、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凭***提供的有效票据向***支付工程款等内容,***在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下自行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说明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只是收取2.5%的管理费,***对于案涉工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且***与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工程款涉及的财务关系也只是过账转付关系。因此,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岳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发包人安岳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之规定,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系实际施工人。
关于原告***是否有权主*工程款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和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本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安岳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尚欠工程款909056元未支付,因此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业主)安岳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主*欠付的工程款909056元。被告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系工程的承包人,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本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既不是工程发包人,也不是非法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原告要求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且***与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已另案起诉,因此本院对***要求被告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本案工程由主体工程、网架工程和附属工程三部分组成。全部工程于2016年11月23审计结束,主体工程、网架工程和附属工程约定的付款(含质量保证金)期限均已到期。因此被告安岳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09056元。
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安岳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支付工程欠款90905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安岳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09056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90元,减半收取64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岳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负担。
二审审理查明的情况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与***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的印章是虚假的,且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提出申请,一审法院不同意其申请是正确的。***与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不是实际施工人,***是该工程的权利义务的终极承担者,一审法院判决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并无不当。是否讼争工程的结算付款条件成就,是安岳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作为款项支付人的抗辩,与上诉人无关。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90元,由上诉人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