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823民初948号
原告:***,男,生于1959年3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剑阁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剑阁分所律师助理。
被告: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坤诉被告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院以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向被告邮寄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文书,邮政局以按该地址无法投递为由退回,现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