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2021执18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城西乡。
被执行人: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汪勇,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2021民初38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申请执行费8400元。但被执行人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的存款予以冻结,直至冻足650000元止,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杨健
审判员*勇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