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2021执18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城西乡。
被执行人: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汪勇,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2021民初38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00000元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申请执行费8400元。但被执行人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的存款予以冻结,直至冻足650000元止,冻结期限为一年。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无其他存款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信息、在工商管理部门无企业注册信息、在不动产管理部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经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证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查询结果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健
审判员*伟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