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20民辖终1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支路2号1-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370549H。
法定代表人:汪勇,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6年9月20
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城西乡船坝村4组,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2001民初45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以与上诉人签订”挂靠合同”为由,以原告身份起诉上诉人及安岳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给付工程款,系普通合同纠纷,一审法院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岳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给付工程款,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发包人:安岳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承包人: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安岳县体育健身场馆建设项目。工程地点:岳阳镇南山片区档案馆办公楼西侧与CN6大道之间。”故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安岳县辖区内,故安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詹治
审判员孙梅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羊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