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423执1457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星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刘青坡,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迅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潘书亮,经理。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星鹏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迅捷电梯有限公司维修保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山东迅捷电梯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迅捷电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的在银行、证券、工商、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或线索进行调查,未发现其可供足额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三光
审判员 陈金辉
审判员 赵德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