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423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星鹏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青坡。
被执行人:山东迅捷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书亮。
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星鹏电梯有限公司与山东迅捷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平顶山市星鹏电梯有限公司与山东迅捷电梯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423执5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大憨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