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星鹏电梯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星鹏电梯有限公司、山东迅捷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23执恢524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星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鲁阳镇南后街43号,组织机构代码:09978921-5。
法定代表人刘青坡,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迅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经济开发区泰山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553363880Q。
法定代表人潘书亮,经理。
关于平顶山市星鹏电梯有限公司与山东迅捷电梯有限公司保养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423执恢52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任超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