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321民初408号
原告:**,男,1998年9月3日出生,住布尔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继,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布尔津县百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布尔津县。
法定代表人:马大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住布尔津县。
原告**与被告布尔津县百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4元,减半收取计1,1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 丽 明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马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