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4321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百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百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百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延期给付案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4321执4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 耿
审判员 ******
审判员 ***达肯什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飞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