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盛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启东安升润液设备有限公司与焦作市盛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81民初899号
原告:启东安升润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久隆镇新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施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华、曹璐瑜,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盛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神州路于文丰路交叉口/div>
法定代表人:张卫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启东安升润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盛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启东安升润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安升润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安升润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 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