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5民初518号 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建新中路4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0932864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