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5执82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建新中路4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0932864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15诉前调确205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13589.3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2023年4月17日,被执行人***腾退完房屋,双方当事人于同日就***未付的租金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渝0115执8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就和解协议另行起诉,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樊 雄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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