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5民初212号 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建新中路4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0932864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04元,减半收取为272.52元,由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孔 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