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5民初212号 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建新中路4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0932864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04元,减半收取为272.52元,由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孔 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