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5民初515号 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建新中路431号,统一社会信代码9150011570932864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4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