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5民初515号
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建新中路431号,统一社会信代码9150011570932864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4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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