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7716号 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建新中路4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0932864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