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长寿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5民初4880号 原告:重庆长寿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某,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重庆长寿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重庆长寿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寿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长寿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长寿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