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北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包头市北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205执5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5日生。
被执行人包头市北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工业中路矿机小区23号写字楼,组织机构代码:11443747-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北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包头市北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