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205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5日生。
被执行人包头市北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工业中路矿机小区23号写字楼,组织机构代码:11443747-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包头市北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2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包头市北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额为10282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