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02民初3716号
原告:包头市古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767436496X0(已注销)。
法定代表人:李铁钢。
委托代理人:毕克超,系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投资者名称:内蒙古呼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东街108号盛业城市广场综合楼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0NJB5B。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克超,系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北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2114437470E。
法定代表人:吴桂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古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包头市北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头市古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元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包头市古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包头市古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包头市古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伊 亮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