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璟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绿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繁荣双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2554号
原告:天津绿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M3916C),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876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小兵,天津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天津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繁荣双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F2G9XY),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业路9号院2号楼18层1815室。
法定代表人:张恩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绿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繁荣双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绿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绿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绿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天津绿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宝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旭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