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璟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璟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繁荣双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4028号
申请执行人**璟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8764号。
法定代表人:张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繁荣双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业路9号院2号楼1815室。
法定代表人:张恩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璟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繁荣双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经过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控制金额很少,委托当地法院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院已经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行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世龙
审 判 员 蒋金伟
审 判 员 李云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田 浩
书 记 员 徐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