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璟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璟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12民初7509号 原告:**璟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贸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87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M3916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71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56502391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璟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璟樾公司)与被告**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璟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璟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城公司立即给付璟樾公司工程款6220760.69元及以6220760.69元为基数以LPR为标准自2021年6月2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迟延付款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新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璟樾公司系一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有限公司。2021年2月25日,单位名称由**绿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新城公司系一房地产开发的有限公司,2018年新城公司承揽了位于**市津南区住宅楼项目。经协商,璟樾公司为新城公司承揽的该工程中G地块1-5、14-21号楼园林工程进行施工,双方于2019年12月18日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就双方权利义务及工程内容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璟樾公司如约为新城公司进行施工,2021年6月22日该工程验收合格。经双方协商工程结算事宜,确认工程结算金额为17316590.20元,实际付款10230000元,余款未能按时支付。经璟樾公司多次找新城公司催要,新城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拖延,璟樾公司无奈只得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如诉请。 新城公司辩称,认可璟樾公司所述双方结算金额17,316,590.20元,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第4条第3款,对于施工方高估冒算产生的差额,施工方需支付相应违约金,根据璟樾公司向新城公司提报的相关工程费用及最终认可的结算费用,依据该条款计算得出应扣除高估冒算产生的差额10,421.87元,因此双方结算金额应为17,306,168.33元,璟樾公司报至新城公司的结算金额是19,966,188.07元,已付款1,023万元。新城公司认为竣工验收后是付至合同价款的70%且该合同价款需扣除8%的养管费,与质保到期后和质保金一起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璟樾公司原名**绿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办理变更登记为现名称。 2019年12月18日,新城公司与璟樾公司签订《**津南新城G地块1-5、14-21号楼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璟樾公司负责**津南新城G地块1-5、14-21号楼园林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工程总价暂定19,378,397.78元,工程采用成本单价固定、费率固定、工程量暂定、合同总价暂定,结算时按照竣工图纸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璟樾公司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报送竣工资料及结算书给予新城公司审核,璟樾公司上报的结算额务必准确,严禁高估冒算,如果所报结算价高出新城公司最终审定的15%则新城公司有权按“(璟樾所报结算价-最终审定价×1.15)×20%”要求璟樾公司支付违约金,在最终结算价款中扣减。工程款支付:(1)园建、给排水、电气工程按璟樾公司完成的工程质量、进度支付工程款,付款比例如下:进度款为每月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首次付款前必须完成封样,否则新城公司有权在封样完成之前延缓和扣减支付。璟樾公司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必须超过每月上报给新城公司并经新城公司认可计划完成工程量的80%,否则新城公司有权延缓支付、扣减支付璟樾公司进度款;结算款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质保金为余结算价款的5%做为质保金,待保修期两年满且无任何质量一次性付清。(2)绿化工程、地形整理(其中养管费用为8%),进度款为每月完成种植工程量的50%支付工程进度款(扣除养管费),结算款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扣除养管费),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扣除养管费),质保金为余结算款待养管期两年满、结算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璟樾公司需要按照合同付款节点要求,及时向新城公司提出付款申请。璟樾公司在收取新城公司每一笔款项时,应在收款前出具相应、合法、有效、符合新城公司财务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工程报价汇总表显示:园林工程(园建工程、园建成品部分、绿化工程、地形整理、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价款为17,763,179.3元,绿化排盐排碱价款为1,615,218.48元,工程总价合计19,378,397.78元。 2021年6月22日,案涉工程完成竣工验收。2021年6月30日,案涉工程完成移交。验收发现的围墙墙面问题,于2021年7月23日完成修复。后,璟樾公司向新城公司报送结算价款,金额为19,966,188.07元。 诉讼过程中,双方就案涉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协商,确认案涉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17,316,590.2元,其中绿化工程的工程款为3,696,109.14元、地形整理的工程款为473,736.96元。 新城公司已付工程款10,230,000元,璟樾公司已开票金额为10,840,000元,璟樾公司最后开具的610,000元发票的开具时间为2021年11月1日。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璟樾公司已依约履行施工义务,新城公司应足额支付工程价款。案涉工程结算金额17,316,590.2元,应扣除的养管费333,587.69元(绿化工程工程款3,696,109.14元×8%+地形整理工程款473,736.96元×8%),工程质保金未届支付期,新城公司已付工程款10,230,000元,故新城公司应向璟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5,903,852.38元([结算金额17,316,590.2元-养管费333,587.69元]×95%-已付工程款10,230,000元)。因案涉施工合同约定璟樾公司应在收款前开具发票,为平衡双方利益,璟樾公司应在新城公司给付工程款后,向新城公司开具足额发票。另,新城公司抗辩,璟樾公司提交审核的结算金额存在高估冒算,应按合同约定从最终结算价款中扣减违约金,因双方系在诉讼过程中本着节省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最终结算价款,应得到肯定,不能据此认定璟樾公司最初提交的结算金额存在高估冒算,对新城公司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工程款迟延付款利息一节。案涉施工合同约定璟樾公司应在收款前开具发票,经本院释明,璟樾公司主张因新城公司仍有其已开票的610,000元工程款未付,其会在新城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后开具发票,本院对其要求新城公司就未开具发票部分的工程款5,293,852.38元支付迟延付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故,新城公司应以610,000元工程款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璟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903,852.38元; 二、**璟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成上述给付义务后三日内向**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足额的发票; 三、**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璟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方式:以工程款6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驳回**璟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672元,由**璟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08元,由**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5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越 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