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2执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A栋904室。
被执行人北京联科安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0号B座428室(园区)。
本院在执行电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联科安通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电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北京联科安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申请。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综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18}沪贸仲裁字第077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建勇
审 判 员 苏向京
审 判 员 李京耀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