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5民初32665号
原告:电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柳丹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壬,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跃民。
本院受理原告电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移动智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乐视移动智能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乐视移动智能公司案件在朝阳区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案应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其一,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现争议时,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乐视移动智能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系普通买卖合同纠纷,并非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范围。本案并未违反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乐视移动智能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青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