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284民初1281号之一
原告广东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格瑞天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广东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两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70元,减半收取计11785元,由原告广东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静欣
书记员 林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