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802民初737号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格瑞天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冬 伟
书记员 吴琳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