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陕02民特1号
申请人陕西格瑞天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陕西格瑞天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称,申请撤销铜劳人仲裁字(2018)第15号仲裁裁决,本案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铜劳人仲裁字(2018)第15号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6日向铜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仲裁委应在5日内受理的规定;同时该仲裁委在2018年11月24日作出本案的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仲裁委受理后应在45日内审理完毕的规定;综上所述,本案的仲裁裁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撤销的情形。2、该仲裁裁决认定要求申请人支付赔偿金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3、该仲裁裁决要求申请人补缴被申请人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的仲裁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终局裁决,陕西格瑞天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对于申请人陕西格瑞天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铜川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应当立案的规定,程序违法的观点,因其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申请人陕西格瑞天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铜川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该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超期限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的观点,因本案超审限审理,并未对该案的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故对其该观点依法不予支持。对申请人陕西格瑞天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观点,因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申请撤销的情形,本院不予审查。对申请人陕西格瑞天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该裁决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适用法律错误,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的观点,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所以上述项目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故对其该观点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撤销理由均无相应的证据支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的条件,其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于2018年10月11日向铜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铜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于当日立案。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驳回申请人陕西格瑞天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陕西格瑞天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宋超宁
审判员杨阳
审判员段建纲
书记员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