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建筑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格绿办公环境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济建筑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80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格绿办公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芳路18号东坊创智园地A栋3楼315-330室G-11(集群登记)。
法定代表人:陆岗,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同济建筑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1121号12楼。
法定代表人:刘沛。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格绿办公环境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沪0110民初180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72,4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上述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同济建筑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2,4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红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 莹
书 记 员 朱依卿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