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5840号
原告:上***优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协新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济建筑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1121号1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优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济建筑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优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莹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