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2072号之一
原告:上海同济建筑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1121号1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赞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11幢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卿***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卿***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同济建筑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赞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年10月8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已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同济建筑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祝 萍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