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2072号
原告:上海同济建筑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1121号1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赞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11幢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卿***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卿***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同济建筑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赞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祝 萍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